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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的公告
一、项目名称: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取产品质量技术检测的办法选择入围产品。对指纹采集器依照《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进行质量技术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指纹采集器将列入推荐名录,供各地公安机关选购。
(二)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质量技术检测流程:
1、公开邀请相关生产厂商参与本项目。
2、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报送相关材料及送检产品。
3、由独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技术检测。
4、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列入推荐名录。
三、供应商资质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指纹采集设备技术研发、生产资质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必须是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3、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4、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承诺条件
1、保证所入选产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他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争议。如果存在任何因使用供应商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愿意提供任何与该入围选型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3、自行承担所有参加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和入围选型有关的一切费用。
4、所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授权我方查询或调查其递交的与本次报名有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同意向我方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以及通过其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响应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5、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在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7、具有全国性的售后服务能力,入选产品质保期三年,售后服务在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完成。
8、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三)报名证明文件
1、供应商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
2、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供应商承诺书(见附件4)。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有效年检记录,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6、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产品技术要求
1 依据标准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见附件1)。
2 技术要求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在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规定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使用《居民身份证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附录A中的LIVESCAN_GetDesc(charpszDesc[1024])函数获取指纹采集器ID、设备名称和品牌型号应能通过采集器的信息,其中pszDesc[1]到pszDesc[300]用于顺序存储指纹采集器ID、设备名称和品牌型号内容,数据项之间用“,”分割。指纹采集器ID为字符型,长度为20,编码规则为9位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1位顺序号;设备名称为字符型,最大长度为100;品牌型号为字符型,最大长度为100;返回值中的字符编码应符合GB13000的规定。
五、受理时间、单位、地点及要求
1、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日开始,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根据市场需求,截止受理时间于2013年另行公告。
2、申请检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申请受理要求:符合条件的公司可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将送检指纹采集器(每个型号送检4台)和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交到指定地点(不接收邮寄方式)。书面材料应具有目录及页码,按照供应商资质条件的先后顺序整理,加盖法人或授权代表印章。书面材料须装订并包装密封,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加盖骑缝公章(公章指有效的单位公章)。
六、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
2、邮编:100048
3、联系人:李笃、王莹
4、联系电话:010-68773780/3762
5、传真:010-68773380
6、电子邮件:jczx68773761@163.com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1: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
附件2:供应商报名信息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承诺书
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
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