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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09年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
结合当前反恐防暴和加大交通管理等重点工作,本次共抽查9类产品。其中:警用防暴头盔、防暴盾牌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提款箱、变速球型摄像机由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检,“502”指印熏显柜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由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由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检测中心承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抽查结果及综合分析
警用防暴头盔是公安一线防暴民警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具,属公安部备案产品,其质量关系到民警的人身安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暴头盔》(GA 294—2001)。原计划抽查14家企业的14种产品,由于“样品基数不足”等原因,6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8家企业的8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与上次抽样(2005年)合格率37.5%相比提高了62.5个百分点。产品质量的大幅提高,得益于警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制度对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规范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防暴盾牌是公安一线防暴民警使用的基本防护装具,其质量关系到民警的人身安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暴盾牌》(GA 422—2008)。原计划抽查18家企业的1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零库存”或“样品基数不足”等原因,4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4家企业的14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92.86%,与上次抽样(2005年)合格率83.3%相比,提高了9.56个百分点。产品质量的相对稳定,得益于修订后的行业标准对规范企业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款箱是金融系统普遍使用的一种安全防范产品,其质量关系到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安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提款箱》(GA 746—2008)。原计划抽查31家企业的31种产品,由于“样品基数不足”或“零库存”等原因,1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21家企业的21种产品,其中5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76%。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产品的抗冲击能力和防撬能力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变速球型摄像机是普遍应用在安防监控系统中的前端采集设备,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安防监控图像的可识别性。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变速球型摄像机》(GA/T 645—2006)。原计划抽查32家企业的32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零库存”或“企业停产”等原因,12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5%。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和同步信号幅度检验,静电放电抗扰度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502”指印熏显柜是刑事技术领域用于显现现场物证上的潜在指印的专用设备,属公安部备案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公正性。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502”指印熏显柜》(GA 419—2003)。原计划抽查7家企业的7种产品,由于“企业产品转型”等原因,3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4家企业的4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且与2004年度的抽查结果相同。产品质量的稳定,得益于刑事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制度对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规范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是安全防范报警工程中的重要录像设备,其图像的清晰度和分辩力直接影响监控效果。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原计划抽查41家企业的41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零库存”或“企业停产”等原因,14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27家企业的27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1家企业为车载硬盘录像机产品,其供电方式、部分功能等均不适用于本次检测的检验项目,合格率88%。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接口要求检查、图像质量客观测试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目前,公安部对该产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入侵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 20275—2006)。原计划抽查25家企业的25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零库存”或“企业停产”等原因,实际抽到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90%,与上次抽样(2004年)合格率80%相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产品质量的相对稳定,得益于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对规范企业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用执法产品,属公安部备案管理,其质量直接影响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GB/T 21254—2007)。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由于“零库存”等原因,1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与上次抽样(2003年)合格率50%相比,提高了50个百分点。产品质量的大幅提高,得益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查酒后驾驶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规范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是机动车号牌所需的关键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机动车号牌的正常使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 666—2006)。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因1家企业停产,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8.8%。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抗拉性能、耐冲压性能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三、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本次行抽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报下发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部门,同时将本通报转发给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行抽结果和后处理有关要求通知被抽查企业。
(二)督促本次行抽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完成整改企业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本次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
(四)对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在采购其产品时要慎重选择。
附件:1、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明细表
3、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