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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人脸识别?国家出手了

发布时间:2021-11-24 13:26: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人脸识别这项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的建设,小到手机的登陆解锁,都能够感受到人脸识别的存在。但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个人身份认证方式。近日,记者走访海口市部分小区、超市、健身房等多个公共场所,发现人脸识别普遍运用,为此市民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这是科技给生活带来的便利,而有的人认为人脸识别可能侵犯其个人隐私。

  去健身 “刷脸”才可进入

  健身房:防止非会员人员随意进入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海口椰海大道某知名健身房进出需要“刷脸”,否则不让进。李先生介绍,他前段时间在这家健身房办了年度健身卡,办完卡后店里的工作人员要求采集他的人脸信息,并表示需要经过人脸识别才可进入健身房。为此,他很担心自己的人脸信息会被他人盗用。

  9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健身房,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若是成为店里的会员,就必须要采集人脸信息,因为健身房进出口设置了人脸识别的机器,“之所以设置人脸识别,就是为了防止非健身房会员的人随意进入健身房,起到保护会员安全的作用。当提到是否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妥善保管好会员的资料。

  取快递 “刷脸”才能拿走包裹

  快递超市:防止有人乱领包裹,系统会定期删除人脸信息

  近日,家住琼山区凤翔东路某小区的黄女士反映,她在小区里的快递超市取包裹时需要刷脸,否则不让取。“取个快递还要刷脸,真搞不懂。”黄女士说,她之前取拿快递只需快递超市工作人员拿出扫码机扫一下快递单上的条形码即可,可不知从何时起,快递超市要求“刷脸”才能取快递,“我还看到有不少小朋友在帮家里大人取快递也需刷脸。”黄女士认为,这样强制“刷脸”,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9月17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黄女士所说的快递超市。“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胡乱领取快递。若是出现该快递丢失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采集的人脸信息尽快找到冒领的人。”快递超市工作人员介绍,采集到的人脸信息会存在一个专门的系统里,过了一定的时间就会自动删除。

  进小区 “刷脸”才能回家

  物业:防外来人员随意进小区,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操作

  9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海口福海花园小区了解到,该小区共有两个出入口,进入小区均要“刷脸”,访客则需要提前与业主联系,业主通过线上小程序远程帮助其开门。业主刘先生表示,自从小区入口设置了人脸识别机器,外来人员确实少了,居民的安全得到了保障,“但又担心个人信息遭泄露。”

  家住在和平大道蓝岛康城小区的邓女士也有相同的烦恼,“不仅如此,人脸识别设备也有不灵敏的时候,我就遇到过好几回,不能识别出我的脸,让人很是尴尬。”

  “业主须预先登记身份信息和采集车辆信息,才能进入小区。外来人员想进小区须扫码验证,或是联系业主,业主通过手机确认后才会放行。设置人脸识别,就是为了保证小区业主的安全,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居民担心的人脸信息可能泄露的问题,在辖区海甸派出所指导下,小区物业海南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听取社区民警、居委会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标准所完成。

  逛超市 存包付款都要“刷脸”

  有人认为麻烦有人觉得方便

  9月15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海口金龙路的旺豪阳光超市入口处。“半天刷不出来,麻烦死了。”在存包处记者看到,一位中年女士站在人脸感应的屏幕前抱怨,“我上午买菜将包存放在此,结账出来后想取包,人脸识别机器迟迟没‘认’出我,包就取不出来。”随后,记者让这位大姐根据指示牌提示进行规范操作,最终成功取出她的包。

  记者来到大润发海口龙昆南店,在收银处看到不少市民在自助买单设备前排队。“自从使用刷脸支付后,再不用担心忘记付款密码了,还减少了排队的时间。”市民齐女士说。

  记者现场看到,前来买单的大部分中年人并未选择刷脸支付,受访者表示因为自己没有开通“刷脸”支付的功能。

  法说

  强制要求录入人脸信息并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是侵权行为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高平玲律师介绍,根据《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任何对其进行采集、使用的行为都应该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个人的明示授权。例如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应该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而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理由,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是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我国拟规定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今年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对数据处理者作出多方面要求,指出数据处理者应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窜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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